著用博弈論解讀人類的社會行動或集體行動——這裡的社會行動或集體行動意指互動的人群集合體。讀者將發現,原本複雜的人類社會的行動是容易得到理解的,並且會發現其中蘊藏著的一些道理。本書是解釋社會現象的,其中的方法、理論與事例許多是經濟學中的,然而本書不完全是經濟學的。如果是經濟學的,必須用完善的經濟學理論來闡述和分析確定的研究物件,必須講“供給”、“需求”、“價格”、“效用”、“邊際”等概念及相應的原理,否則是對讀者是不負責的。本書所做的是,力圖用科學的方法對各種社會現象作出解釋。當然經濟學也是科學的,但是經濟學已經形成固定的研究程式。我們這裡只是告訴讀者許多現象背後的東西。本書有些地方是哲學的,有的地方是邏輯的。我想說的是,我們所看到的社會現象其背後有著深刻的科學道理——本人認為這些現象的背後是理性和邏輯。如果本書能給讀者帶來一些啟發,本人就滿意了。 。。

基本術語(1)

前面已經指出,博弈論研究的物件是理性的行動者或參與人面對他人,如何選擇策略或如何作出行動的決定的。理性的人是對現實的人的抽象,理性的人是指能夠進行推理的人,而博弈中的理性的人是指能夠運用推理能力使自己的目標最大化的人。“理性的”與“道德的”不是一回事,理性的與道德的有時會發生衝突,但是理性的人不一定是不道德的。我們在後面的章節中將闡述理性的人怎麼會產生道德的行為。

博弈涉及哪些內容呢?

第一, 一個博弈涉及至少兩個獨立的博弈參與人(player)。

一個博弈是一個活動,該活動至少有兩個參與人,下文有時將參與人稱為行動者。每個參與人透過行動,努力使自己的效用或利益最大化。但是,他的行動的好處或支付取決於另外的參與人。

“囚徒博弈”或“囚徒困境”是一個被廣泛談及和研究的博弈。兩個共同作案偷竊的小偷被警察抓住,被帶進警察局單獨關押。他們面臨的“政策”是“坦白從寬,抗拒從嚴”,具體的政策是:如果一方與警方合作,招認並供出自己與對方以前所做違法之事,而對方不招認,招認方無罪釋放,不招認的另一方則會被判重刑10年;如果雙方都與警方合作共同招認,各被判刑5年;而如果雙方均不承認有罪,因警察找不到他們以前違法的證據,只能對他們的小偷行為進行懲戒,各被判刑3個月。這兩個小偷如何作出選擇?

在這個囚徒困境中,參與人為兩個小偷。每個小偷的最後結果——是當場釋放還是被判刑(10年、5年、3個月),不僅取決於他自己的決定,而且還取決於另外一個小偷的決定。

買賣活動是日常生活中的常見現象。我們知道,在買賣的交換行為中,買東西的人要儘量以低的價格買到,但是他是否能買到取決於賣者是否能賣;賣東西的人想以儘量高的價格將東西賣出去,但價格太高,買者不接受,因此賣東西的人能否將物品賣出去取決於買者。

囚徒困境是一個博弈,買賣的交易活動也是博弈。我們可看到,在任何一個博弈之中,至少存在兩個理性的參與人,他們的利益是相關的,即他們每個人的利益受其他人的行動影響。

博弈中行動者或參與人存在策略(strategy)選擇的可能。

博弈論用策略空間來表示參與人可以選擇的策略集。

赤壁一戰,曹兵大敗,曹操落荒而逃,在選擇是走通往華容道的小路,還是選擇大路時,曹操需要在兩個策略之間進行選擇:“走大路”還是“走小路”。曹操最終選擇“走小路”。囚徒困境中的小偷面臨著“不招認”還是“招認”的選擇。

不同策略下的後果往往是有差異的,否則便不存在選擇的必要。對每個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