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此,前總理施羅德常開著自己衰破的私家車出門。在芬蘭,只有總理、外交部長、內務部長、國防部長才享受公車。芬蘭公車包括三大類。首先是專車:在芬蘭共和國政府各部(總統除外)中,只有總理、外交部長、內務部長、國防部長4人享受配備固定車輛、固定司機的專車待遇。 其次是公車:芬蘭政府辦公廳負責安排18位內閣成員公務用車。政府各部辦公廳主任通常掌握3輛公車(包括小車和麵包車)。以政府大部財政部為例,部內有3輛公車,供3位國務秘書公務使用,但不是專車。第三種是工作關係車。這是由公家(政府機構或公司)買車,公家出汽油費和負責保險維修,但由個人自己駕駛的車,既可執行公務也可私用。使用工作關係車的人首先是工作需要,其次是要有一定級別。在擁有30多個機構的赫爾辛基市政府共有“工作關係車”約30部。 身為芬蘭首都赫爾辛基,也只有市長一人享受配備公車資格。在瑞典,首相除非履行國務才允許使用公車,首相平時上班要麼乘公交要麼開私家車。法國在1947年頒佈了第一個有關公務用車的法令,並不斷完善,逐步形成了一套有關公務用車購置、管理和使用的比較完整的制度。 德國從1993年7月1日開始實行公務用車管理條例,規範公務車配備和管理,使其有章可循。 比利時自1965年首次頒佈有關公務用車的法令以來,至今已進行過16次修改,使法令內容更簡明,操作性更強。在比利時,普通的警車、救護車和政府用車,甚至是比利時王室用車都要遵章守紀。王室的車和政府高官的車出巡有時也有警車開道,但不會干涉公共交通,其餘車輛可以照常行駛。

印度政府規定,只有內閣部長和副部長、文官中的秘書(相當於中國的常務副部長)、輔秘(相當於中國的部長助理)和少數聯秘(相當於中國的正局長)等以上級別的官員可以配備政府專車。除了少數聯秘因工作需要配備專車外,其他聯秘要辦理公務,可臨時要車,有的是兩個聯秘共用一輛車。聯秘以下的各級官員原則上一律不配車,如果確因公務用車,經批准和辦理一定的登記手續可以向有關行政部門臨時要車,辦完事立即送還車輛。

南非由交通部牽頭修訂和頒佈了政府官員配車規定。國家公務員可根據自己的級別和工作需要,申請配備不同檔次的轎車,並由個人承擔一定的費用:副處長級以下公務員只能配排氣量1.6升以下的國產車;正處長至副局長級別的官員可配備排氣量2升以下的國產車或進口賓士牌、寶馬牌等名牌轎車。 至於正局長以上的官員,不論什麼級別,在購車時需自己支付1/3左右的購車款。車子越好,自己交的錢就越多。 一些國家對公車購置的品牌、質量和豪華程度等也有規定,對公車使用也進行嚴密監管,防止公車私用。

法國政府規定,購車預算由政府各部和國有單位在制定各自的年度預算時提出,由有各省代表參加的“國有汽車購置委員會”進行預審;預算批准後,由代表國家的“國家購置集團聯合會”統一從市場上購買。 許多國家都明確規定,公家配備的專車只能用於公務,不能用來辦私事。法國嚴格禁止公務用車私用,未經批准的公務用車私用可以被視作觸犯刑律。 一些國家對公務用車的管理,一般都對公務用車配備專職司機,並由專人保管、維修,保證效能良好,使用安全,使用完畢及時交回車庫。專車內有用車登記卡,登記內容有出車時間、事由、公里數等,並且要定期上報主管部門。

在波札那,民用車掛的是白底或黃底黑字車牌,而公務車則掛紅底白字車牌。每逢星期六、星期日,公路上只有民用車行駛,見不到公務用車行駛。另外,政府所設的公務用車加油站,加的汽油也與眾不同,呈粉紅色。一到星期六、日,這種加油站都休息,不給公務用車加油。 一些國家的政府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