乎畸形的經濟體中,合夥、分紅、東主、掌櫃已經十分成熟,除了習慣詞彙有些差異。幾乎可以完全套用後世《公司法》中的絕大部分內容。

刑法體系建設主要是總論部分對於“刑罰”的修改,加重了死刑判決,符合朱慈烺一貫受到的“重刑主義”教育,對當前尚未穩定的大明社會有“亂世用重典”的效果。同時也加重了流刑株連範圍,曾經主犯流放的罪刑在崇禎二十年之後很可能就是五服之親全部流放。

這主要是為了充實遼東、西北等邊境地區,促進漢人聚集地的擴充套件。因為目的是讓這些人活著,生養出更多的漢人,所以這些人流放過去之後。在公有土地上勞作生活,其實並沒有被剝奪人身自由。唯一需要面對只是水土不服帶來的小困擾。

至於徒刑,從周朝開始就有被關押為奴的內容,而國內大規模的基礎建設需要更多的苦役勞力,所以徒刑的適用範圍被擴大,笞、杖基本被併入徒刑。

從封建五刑誕生伊始,從輕到重的依次為笞杖徒流死。如今流刑卻比徒刑為輕。因為一旦進了苦役營,就享受高達百分之二十的死亡率,而流放的死亡率反倒更低。這種情況之下,為了罪刑相符,大理寺還要將這兩刑對調過來。開闢了笞杖流徒死的新系統。

後世法學學生都必須的記住崇禎二十年這個特殊的年份,否則法制史科目堪憂。因為老師最喜歡考的就是變化、節點和特例。

——不用謝。

朱慈烺如是說。

從朱慈烺的角度看,刑民分離是法制史上可書可寫的里程碑。在李明睿等大明法官看來,這不過是法典的另一種編寫方式,方便更多的專門法法官培養。

真正讓法官們心生敬佩的是皇太子法學修養的是皇太子提出的“司法迴避制度”。

西方為了防止法官徇私而產生的迴避制度,在東方卻是為了保護法官的人倫大義。當面臨自己的親眷故友站在被告席上的時候,法官是該大義滅親秉公執法?還是成全人倫照顧人情?這一直都是法官們難以抉擇的大問題。

直到朱慈烺提出了一個最簡單的辦法:迴避。

法官可以申請回避審理自己五服親、師徒、同窗、恩仇的案子,訴訟當事人也可以申請主審法官因為以上原因迴避。

如此一來,情義與忠誠可以兩全。

方法很簡單,只是很多時候人們陷入了思維盲區,看不見而已。

就如現在,朱慈烺一旦將“連帶無限責任”引入罰金制度,其斬衰至親就要承擔連帶無限責任,通俗地說:傾家蕩產一起賠。這裡的斬衰已經不是穿孝服的單向關係,而是雙向的連帶。

李明睿想了想,又道:“殿下,兄弟呢?”

兄弟不是斬衰之親,而是齊衰之親。

“那就這樣:父母在,則斬衰連帶;父母亡故,未分家析產者,齊衰連帶,然以父母所留家產為限,為有限責任;父母亡故,且分家析產者,從其本犯所有私產中課金,不予連帶。”朱慈烺道。

李明睿微微皺眉:“殿下,如此一來,恐怕是在鼓勵民間分家析產啊!於國家實則有害。”

大宗小宗、數世同堂,這是宗族的基礎。如果分家析產遍佈,則財力物力分散,宗族就要受到影響。儒家最重綱常,不可能放棄綱常。逐出祠堂,不得參與祭祀。對大部分人來說是比流放還殘酷的處罰。即便是目不識丁的白丁,也會覺得自己與祖宗的根被掘斷了,失去了庇佑,生死飄零,再無歸宿。

朱慈烺親身體驗過兩種社會生活之後,發現宗法社會反而比後世社會更安定平穩。雖然宗族有許多陋習。比如欺凌弱支小宗,比如動用私刑,比如組織私鬥,還有時包庇犯罪,對抗官府。

然而他們也是官府在管控力不足時候的秩序維護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