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三 外交大樓中日開會議(2)

繼商開礦,日使謂中國向稱地大物博,資源豐富,若任它藏在地下不事開採,豈不可惜,故應彼此先行調查,再商開採。此事可由中日合辦,使兩國同沾利益,且於地方人民亦大有好處。我方同意先行調查,擇優良者先辦,惟合辦方法須照中國礦業條例,中國即以礦產礦權為合辦之資本,須派監理。如有盈餘,應合理分配。日使謂合辦公司,是商業性質,中國既是股東,自能同等選出董事、監察人,政府不必再派監理,利益當然均沾。遂允以先調查兩三處,地名又記不清了。

繼議東三省增開商埠問題。日使謂東省發展迅速,比前不同,中日商業與時俱進,原開的商埠不足以應付現實,故須添開商埠,仍照貴國自開商埠成例,更可增進雙方貿易。我方答以東三省商埠,前在東三省善後會議時已開設甚多,照目前情形,似無增開之必要。日使謂中國自開商埠,一切管理督察行政權,仍歸中國辦理,不過便於各國通商,不但發達中日兩國商務,於各國均有利益。後允斟酌地方實際情形,仍照自開商埠辦法,允增開三四處。日使繼提內地雜居問題。日使謂日本地狹人稠,東省卻地廣人稀,若使日本移民到東省不受限制,正是互相調劑,各得其益。陸氏答以東省商埠已多,現又允許增添,都是為解決貴國人居住問題,不單是為經商。內地風氣未開,教育又未普及,風俗習慣,各不相同,現在雜居易生誤會。將來民智日開,教育普及,自然可以開放雜居,現在為時尚早。且貴國氣候溫和,東省寒冷,前我在俄國,見俄人只有往南遷居,沒有見南方人往北來者,即是此故。我又補充說,中國山東人往東省者,都是春往冬還,亦是為此。日使笑對我說,君曾在日本,應知北海道寒冷程度,與東三省不相上下,但我國人往北海道去的亦不在少數。陸氏又說,目前治外法權,尚未收回。貴國治外法權未收回以前,亦不許外人內地雜居。彼此辯論幾次,我方堅持,不得解決。日使提議,此案彼此研究再議,前議山東問題,尚無結果,續議山東問題如何?我方同意(我方又修改答案)。適日使墜馬受傷,會議停了三次。小幡來部告我,公使傷未愈,腿塗石膏,不能下床,但急於會議,擬請陸總長與您枉駕使館會議。餘告陸總長同意,遂移至日本使館會議。日使不能下床,就在床前設桌會議。日使先說抱歉之意,又說內地雜居,難於解決,我們先議山東開埠及合辦礦業問題。我方同意。陸氏先說,查山東沿海,都已開為商埠,此次貴方提出各處,近於內地,不通海道,輪船不能進出,不合開商埠條件。討論後,日使允先撤回,調查後再議。先議開礦問題,日使謂山東煤礦鐵礦都有,久藏於地,不使開採,殊為可惜,若中日合辦開採,彼此有利。我方答以本席亦同有此意,但貴方所提各礦,均已由人民領得開礦執照者,未便取消。日使謂,聽說貴國商民,往往領得執照,取得利權,永不開採,此種利權應即取消,另給他人。陸氏答,我國商民請領執照,亦定有限期,若逾限不勘測,亦予以撤銷。餘又補充說,亦有斟酌情形,在限期未滿即行撤消者,惟中國商民集資不易,政府為體恤民艱,定限較長,不能若貴國商民之踴躍投資可比。陸又云,貴方所提各處,都沒有逾限,故不便撤消。日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