個月。這是一例在司法實踐中尋釁滋事的行為與其他罪名的行為產生交叉時處理較為妥善的案例,並且此案例還是最高檢指導案例。但,筆者認為還是要考慮到佔更大比重的地方審判機關的現況。我國司法人員及審判人員的專業素質還是不容忽視的。結合案例分析,尋釁滋事罪的補充性並沒有得到合理的運用。在司法實踐中與其他罪名出現重合時,尋釁滋事罪經常性地被並罪,甚至被當作主罪處理。四.“網路虛假資訊尋釁滋事”行為2013年,中華人民共和國最高人民法院和最高人民檢察院頒佈了《關於辦理利用資訊網路實施誹謗等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以下稱《解釋》),標誌著尋釁滋事罪的適用範圍由現實領域擴充套件到了網路領域。《解釋》將“利用網路資訊辱罵他人”和“編造虛假資訊,在網路散佈虛假資訊等”的行為以尋釁滋事罪進行定罪處罰。《解釋》規定的上述行為,其實就是尋釁滋事罪名中的第二種犯罪行為在網際網路領域中的表現。前文已經探討過,司法實務中確實有尋釁滋事罪與其他罪名重合以及適用範圍擴大的現狀。 尋釁滋事罪主要保護的是社會管理秩序。因此,由尋釁滋事罪規制釋出網路虛假資訊的行為,其實就證明了網路造謠行為侵犯的正是社會公共管理秩序。當網路空間也被納入到公共空間的範疇裡,網路空間的其他行為也就會對公共秩序產生影響,這其實並不合理。而且從客體保護的角度來講,這樣的適用其實是擴大了尋釁滋事罪所應該規制的範圍[10]。尋釁滋事罪中有規定“起鬨鬧事,造成公共秩序嚴重混亂”,《解釋》中的這一行為應該是由尋釁滋事罪中的“在公共場所起鬨鬧事,造成秩序嚴重混亂”的條文中衍生出來的。網路中的“起鬨鬧事”如何做出界定標準[10]?多大規模算做起鬨?什麼程度算做鬧事?網路案件發生時不像現實生活的案件,執法人員未必能獲得多種證據和當時的具體情況。網路起鬨鬧事還有另外一種值得思考的定義:網路中的虛假資訊造成了現實中的起鬨鬧事。但在實務中,如何證明兩個行為之間存在因果關係?網路空間是時代發展的產物,它是人們虛構出來的,這個空間的秩序和諧與否更本身就有待商榷。所以,筆者認為,網路空間秩序的混亂不能和現實社會秩序的混亂畫上等號。上述情況下,司法機關往往將這些行為歸為尋釁滋事罪。納入本不屬於該條文規定的行為,這明顯是在網路型尋釁滋事罪“口袋化”的佐證。五.尋釁滋事罪“口袋化”對策與建議尋釁滋事罪的立法本質上反映了國家對於公共秩序穩定的高度重視,對行為人實施的有意挑釁、尋事鬧事、惡意傷害等行為,透過設立相應的法律條款進行嚴格制裁,以實現對社會秩序的守護。然,該罪在當下有著“口袋化”的趨勢,不利於我國法制建設及人民群眾維護自己的權利。本文透過立法、司法等多方面手段圍繞上述幾點嘗試找到合理可行的解決途徑。(1)完善尋釁滋事罪的構成要件 1.關於“強拿硬要”筆者建議,在立法修訂中對“強拿硬要”行為的具體表現形式和法律後果進行更詳細的規定。同時,透過司法解釋或者指導案例的形式,為法官和執法人員提供更具操作性的判斷標準,確保法律的公正和統一實施。2.關於“隨意毆打”筆者認為可以考慮在司法實踐中採取雙重入罪標準的做法:將“隨意”作為一個綜合性的要素,綜合考量行為人的動機和行為特徵,以

準確性和公正性。(2)對情節嚴重程度的考量 1.對“情節惡劣”標準做進一步規範為了解決上述有關“情節惡劣”的問題,立法者有必要對“情節惡劣”進行明確的界定和規範。要透過立法明確“情節惡劣”的認定標準,同時完善司法解釋以指導司法實踐中的判決。此外,還可以借鑑其他國家或地區的相關做法和經驗,例如英國對流氓罪情節的界定標準。 2.對“情節嚴重”標準做出明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