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39章 從全部消化器官路過(二十七)(第2/2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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規定筆者建議除了考量暴力行為本身的程度外,還需要綜合考慮行為所導致的實際社會危害程度。只有在綜合考量了這些因素後,才能對行為是否構成“情節嚴重”作出準確的判斷。實踐中,“情節嚴重”的認定標準不清晰,導致處理不同的案件時,法院會有不同的判斷,可能會使得司法裁量不公。因此,有必要進一步完善相關法律法規,明確“情節嚴重”的認定標準,以提高司法裁判的一致性和公正性。(3)對尋釁滋事罪“口袋化”的方面進行限縮1.限定尋釁滋事罪的動機筆者建議將尋釁動機寫進刑法條文,具體包括尋求刺激、發洩情緒、逞強耍橫、欺行霸市等內容[14]。這有利於遏制客觀歸罪的趨勢,也能幫助法學人分辨尋釁滋事罪與其他罪名在犯罪動機上的不同。2.使用清晰、明確的描述用語 筆者建議對“隨意”和“任意”等描述用語做出這樣的規定: 將無事生非當成原則,例如隨意毆打型尋釁滋事罪必須是行為人的毆打行為時毫無道理; 將藉故生非看作是例外,比如小題大做或者找茬; 同時建議將 《解釋》中的“除外責任條款”加到尋釁滋事罪的法條中。 3.增設轉化犯條款筆者認為應當參考聚眾鬥毆罪。尋釁滋事犯罪過程中也有可能造成重傷或者死亡的結果,且該罪的法定刑也不能涵蓋死亡或者重傷,筆者建議增加一條特別條款,為司法適用提供明確依據,結束和避免紛爭[14]。值得注意的是,該轉化犯條款應該加一個前提——行為人主觀為故意,不然也不能轉化。(4)應對“網路虛假資訊尋釁滋事”行為的辦法1.限制解釋空間 《解釋》頒佈後,很多未構成犯罪的網路造謠行為被歸為尋釁滋事罪,筆者建議要對司法解釋加以限制。實踐中,司法機關應當嚴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