廷喪葬習俗

1。滿族喪葬舊俗及其演變

(1)火葬與燔化

同東北地區的一些少數民族一樣,滿族最初也實行火葬。火葬一般是在人死後的第二天在荒野中用木材將屍體焚化。火葬時,死者的子孫等族人聚集在一起,頭戴白布為孝,宰殺牛馬,或哭或食。兩三日後即除孝。

葬俗古樸粗簡。清初,由於流動作戰、遷徙無常,滿族官民仍保持火葬的傳統,對此統治者還有過明確的規定。據《清世祖實錄》載,其製為:“和碩親王薨,停喪於家,俟造墳完方出殯,期年而化(即火化);多羅郡王、多羅貝勒停喪五月出殯,七月而化;固山貝子以下、公以上停喪三月出殯,五月而化;……官民停喪一月出殯,三月而化。”

火化後的骨灰先盛在布袋或錦袋中,然後置於甕罐(即骨灰罐)內,再埋於地下。為區別皇帝與他人的尊卑,皇帝的骨灰罐裝在金或銀製的宮殿式器皿內,稱作“寶宮”。

清太祖努爾哈赤、太宗皇太極和世祖福臨都是火化後再埋葬的。康熙時,隨著滿族統治者漢化程度的加深,火葬的舊俗逐漸停止,而代之以土葬。乾隆帝即位之初又下諭明令禁止火葬:“嗣後,除遠鄉貧人不能扶柩回裡、不得已攜骨歸葬者姑聽不禁外,其餘一概不準火化。倘有犯者按例治罪。族長及佐領隱匿不報,一併處分。”

與火葬相關,又有所謂“燔化”之俗,即將死者生前的衣物器用、珠寶珍玩和以紙帛扎糊的犬馬帳篷等冥器以火焚燒,用來送葬。這一習俗直接源自遼金時女真人的“燒飯”之俗,終清一代盛行不衰。清宮謂之“殷奠禮”。

(2)剪髮與留髮放發

滿洲舊俗,家中長輩死後,晚輩男女在換喪服舉哀之前,要先去掉冠飾

(男)和髮飾(女),並將自己的頭髮剪下一些,據說是為了表示以身相殉。

剪髮又稱“截髮”。其中男子因留有辮子,剪髮時只將辮子剪短若干,故又

稱“去冠飾、截髮辮”;女子無辮,只剪髮若干,故常叫作“去首飾、剪(截)

發”。根據與死者關係的親疏,剪髮的長短也有所不同。清人索寧安《滿洲

慎終集》載:“子為父母以辮橫度至口角剪之;孫為祖父母稍剪二、三寸;

妻為夫剪與肩齊,為公姑、為祖公姑俱稍剪二、三寸;……室女、嫁女俱不

剪髮;夫在軍中其妻不剪髮。”與死者關係愈親,剪髮也愈多。

滿族建國後,剪髮習俗被納入宮廷喪禮中,而且一直延續到清亡。如《大

清會典事例》載:“順治十八年(1661年)正月初七日(順治帝福臨)崩,

聖祖仁皇帝(康熙帝玄燁)截髮辮成服。王以下文武各官,固倫公主、和碩

福晉以下,宗女佐領、三等侍衛命婦以上皆成服,男摘冠纓、截髮辮,女去

首飾、剪髮。”但已下嫁的公主不剪髮。

滿族舊喪俗中又有服喪期間男子不得剃髮的習俗。滿族男子雖留辮子,

但頭頂四周多餘的頭髮是要經常剃掉的。遇有長輩喪事則屬例外,一律不準

剃髮。《滿洲慎終集》載:“留髮不論服之輕重,遇有服即不剃,服除發隨

剃之。此舊制也。”康熙時成書的《寧古塔紀略》說:“父母之喪,一季而

除,以不剃髮為重。”留髮時間的長短也視與死者的親疏關係而定,一般子

為父母留髮100天,孫為祖父母留髮60天。此俗亦被清宮作為“祖制”加

以繼承。按清宮喪制,凡遇帝后之喪,不僅宗室男性不得剃髮,即使文武百

官和普通軍民也必須留髮百日,故當時有“百日不剃髮”之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