所以對於乙的控告,公安機關是需要對甲詆譭乙的事實情況和傷害了乙的程度。

後者就是說也要對傷情鑑定報告進行審查的。

所以不可能,即不單是打人這一件事情的事實。

並且根據甲和乙的經常居住地、打人的事故發生地等要素判斷究竟是否由自己這一地區來管轄的問題,以及考慮是否立案。

綜上,第一個選項不對!”

*

唐朝。

李世民對孟棠前面所作的解析倒是聽明白了,當聽到“管轄”的說辭之後,更是深以為然!

想到關於管轄問題,《唐律疏議》也是有規定的。

李世民與榮有焉!

華國人向來是充滿智慧的,自漢朝開始,就建立了完整的戶籍制度!

幾千年之中,要是在朝代更迭的動盪年代中,各路起義人馬有能耐的都知道先去衙門把各地人口情況落到手。

而到了相對和平的時期,路引則是用來控制人口流動的。

爭議的管轄也是有為這同一目標!

而~

那《唐律疏議》中如何規定管轄問題的。

翻譯成現在的大白話就是——

和當今華國一樣,《唐律疏議》當中也有地域管轄的相關規定,或者說,因為有前有《唐律疏議》,才有孟棠所在的華國現有的規定!

這用孟棠學過在法理學上的專用術語,就叫“法律繼承”!

這一管轄規定主要是——根據犯罪發生地,來確定哪個地方的官府具有審理案件的權利。

一般來說,刑事案件,是由犯罪行為發生地的官府負責調查和審判;

那如果有犯罪行為,跨越多個地區,則由最先接報的官府負責,並可與相關地區的官府協同處理。

除了這兩個,《唐律疏議》卷第二 名例律規定,翻譯過來就是——如果犯罪行為尚未被發現或雖然已經被發現但案件尚未判決,

而犯罪人已經逃亡或不在原地的情況下,允許其親屬向官府告發,並將犯罪人追捕回來進行審判。(1)

那孟棠學習訴訟法的時候,還有涉及級別管轄,那《唐律疏議》中有沒有先例呢?

自然是有的!

在大唐,不同級別的司法機關,自然也有不同的許可權範圍。

州縣一級的司法機構,可以處理一些較為簡單的民事糾紛和輕微的刑事案件;

而更嚴重的案件則需要上報到更高一級的司法機關,如道、省,乃至中央的大理寺等。

《唐律疏議》卷第十二 斷獄律,關於級別管轄的部分,翻譯過來就是——

盜賊等犯罪的審訊,必須由縣級官員上報至州級機關獲得批准後才能進行,就體現了地域管轄中的上下級關係。(2)

《唐律疏議》卷第十二 斷獄律:“諸官司應受事不由所屬長官,輒為處分者,笞四十;若受財枉法者,計贓準竊盜論加二等。”(3)

此處規定了各級官員應當按照所屬上級長官的指示行事,未經許可擅自處理事務將受到懲罰,這反映了級別管轄的重要性。

孟棠現在所在的華國,自18年建立監察系統以及監察法,來加強對所有行使公權力的公職人員的監督,確保權力在陽光下執行,防止腐敗和濫用職權。

和在之前沒有監察法時候的紀律監督委員會不同的是,監察法的獨特之處在於擴大了監督物件的範圍。

誰行使了公權力就監察誰!

這可以簡單概括為——職能管轄!

也就是依據職能的種類來劃分管轄。

不同型別的案件由不同的部門或官員負責。

《唐律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