議》有先例——規定了特定型別的案件(如涉及皇室成員、官員貪汙受賄等)應由專門的司法機關或高階官員進行審理。

卷第九 雜律中規定:“諸監臨主守自盜,及因事受財而賣官者,各以盜論;坐贓入己者,亦如之。”(4)

該條款明確了對於監守自盜或利用職權受賄的行為,由相應的監察機構負責調查和處理。

卷第十 戶婚律:“諸嫁娶違律,里正、村正不覺察者,笞四十;若故與相容隱者,減一等。”

這就是地方基層組織(如里正、村正)對婚姻登記等民事事務的監督職責。(5)

除此之外,在《唐律疏議》中,也有專門管轄,又叫特別管轄!

對於某些特殊情況,

如軍事犯罪、外交事件等,可能有特殊的管轄規則,不完全遵循常規的地域或級別管轄原則。

比如,“諸軍中有所犯,雖會赦免,猶須禁錮,待敕裁決。”

翻譯過來就是,

軍事犯罪即使遇到大赦,也需要等待皇帝的命令來決定如何處理,體現了軍事案件的特別管轄原則。(6)

那《唐律疏議》的先進性就止步於此了嘛?!

當然不!

當一個案件不屬於當前受理機關的管轄範圍時,該機關應當將案件移送給有管轄權的機關。

這包括由於地域、級別或職能原因導致的移送。

《唐律疏議》中拿出一個例子,卷第十二 斷獄律:“諸應追攝人,而差非所部吏者,笞三十;若故差者,杖一百。”

大意就是,如果派遣不屬於本轄區的官吏去追捕人犯,將受到處罰。

孟棠所在的華國,刑事案件,民事案件,還有行政案件,所有案件的辦理都涉及到了迴避!

《唐律疏議》當中也……不是沒有!

其中規定,為了保證司法公正,如果某個案件與審理官員存在利害關係,該官員應該主動迴避,案件應交由其他無關聯的官員審理。

也就是在卷第十二 斷獄律所規定的:“諸鞫獄官與囚有親嫌者,皆須迴避。” (7)

這要求避免參與審訊的官員如果與被告有親屬關係或其他可能導致偏袒的因素。

當然,關於上訴,也有管轄的涉及!

《唐律疏議》中規定,當事人對一審判決不服的,可以在規定的時間內向上級機關提起上訴,上級機關有權重新審查案件並作出最終裁決。

這個期限是多長?

卷第十二 斷獄律:“諸上訴,不限年月,隨事即上;若經斷訖,限十日內不上者,勿聽。”(8)

“聽”的意思是“不再受理”!

可以說,在唐朝的這一本偉大的法典當中,關於管轄的規定都體現了唐代對司法程式的重視。

對權力分配和制衡機制的設計也在其中。

這些都確保了唐朝得司法活動的按照秩序的進行,著力推進穩定江山社稷的目標機動實現!

所以才說,這部法典對於華國產生了深遠影響,

當然,影響的地域範圍不僅限於華國,影響的時空範圍也不侷限於封建時期,後世的法律發展均有參考!

長孫無忌作為制定過這部法典的人,自然深通法理中必有情理,即使不聯想《唐律疏議》的具體內容。

對孟棠說的這些,他直接秒懂!

*

孟棠繼續看向下面幾個選項——

“至於b選項,將司法三段論的大前提也就是完整的法律條款,聯絡到小前提,也就是法律事實——這個情節,

那便是‘公安機關審查案件後,如有發現案件屬於告訴才處理的案件,應當告知乙向法院提